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28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昌理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3916。
经营者:屈昌理,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2************975。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昌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