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05号原告:何伟,男,布依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永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伟诉被告深圳市伟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2020年4月10日,原告何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