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87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泰迪熊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涌鑫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D。
经营者:袁志炜。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泰迪熊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59××××.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