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茶都香村花韵茶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都******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YHQF2J。
经营者:苏国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茶都香村花韵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2020年5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安溪县茶都香村花韵茶店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2020年5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