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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265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2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注册号:441********5255。

经营者:洪汉辉,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7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向上诉人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上诉人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长安佳鹏百货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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