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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6民初1045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045号 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住所地山东济南长清区宾谷街与马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T。

经营者:李福敏。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胡长有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对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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