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045号 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住所地山东济南长清区宾谷街与马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T。
经营者:李福敏。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胡长有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对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卢世泡脚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