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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对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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