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07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叁狐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康利城**4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2。
法定代表人:许雪梅。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叁狐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72××××.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