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0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佳久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25号之一西江综合批发城A区20号、2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NEYC613。
经营者:黄佳璇,女,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鱼峰区佳久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佳久酒业经营部就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