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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克与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黄建克与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建克;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00号原告:黄建克,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服饰园区四期1号地块(浙江卡宾鞋业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冬妙。

原告黄建克与被告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黄建克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黄建克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建克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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