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13层13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47号B区103。
法定代表人:帖福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
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五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