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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壹加壹林百货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沛厨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85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壹加壹林百货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沛厨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壹加壹林百货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沛厨具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85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壹加壹林百货店。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禾坪路40号一楼。

经营者:林凯,男,1993年2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沛厨具百货店。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禾坪岗禾坪路40号一楼。

经营者:林绵沛,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壹加壹林百货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沛厨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该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壹加壹林百货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沛厨具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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