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873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通,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