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4181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一区D栋308。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巧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朝晖新村7幢1单元302室。
经营者:谢辉,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巧宝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