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1002民初1333号原告:吕明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正,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杭,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明强与被告林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2021年3月24日,原告吕明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明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明强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旻 颖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