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27号原告:余苏英,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三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5区29幢一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蒋绍康。
原告余苏英诉被告义乌市三土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和解款,原告余苏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苏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苏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