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966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石鼓区胜旺烟酒副食店、曾小春: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胜旺烟酒副食店、曾小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衡阳市石鼓区胜旺烟酒副食店经营者曾小春已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元,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
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现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