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286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211号麦购休闲广场一层017、018、019、020、048、050、054A号。
经营者:周五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弘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