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616号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诉讼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诉讼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逸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高田街11号二楼东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志冰,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逸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2020年6月19日,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