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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81号富田陇海花园2号楼一层北7号。

经营者:刘跃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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