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1027号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谷小梨: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小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据此,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结案。
本院认为,(2019)湘04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知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