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565号之一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五段70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金鸿公路澄海国际玩具商贸物流城项目电商创业园6层6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受坤。
被告:汕头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前埔村道与高速公路入口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陈维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思,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受坤,男,1988年11月11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常春香,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庚达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陈受坤、常春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26日,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