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6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雪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金泰成名灯广场内东区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光。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雪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2020年6月4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庭下与郑州雪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