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7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佳选超市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煤山街道世纪华庭南门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6XCXA4T。
经营者:关亚迪,该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佳选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