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1114号之一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地下室76号。
经营者:胡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