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初2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XX商行,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薛芳,女,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XX巷XX楼XX单元XX楼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善,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品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