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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再9号
案件名称应建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建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应建敏,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系原温岭市大溪大木手机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龙,浙江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温岭市大溪大木手机店,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南路64号。

经营者:应建敏 再审申请人应建敏因与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温岭市大溪大木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浙10民申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一审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自愿承担一审、再审期间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

再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合计1800元,由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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