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27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辛鸿五金土产综合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367号。
经营者:周麦花,女,汉族,1953年4月1日,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
经营者:张林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辛鸿五金土产综合商店、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