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梁区半分利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ULWWP32。
经营者:刘延弟,男,1969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梁区半分利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铜梁区半分利食品超市表示同意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已预缴),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