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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卡姿兰服装厂、嘉兴市叶枫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1953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卡姿兰服装厂、嘉兴市叶枫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卡姿兰服装厂;嘉兴市叶枫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1953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卡姿兰服装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秀洲毛衫制造业科技园7幢102号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9GFKW6X。

法定代表人:姚志伟。

被告:嘉兴市叶枫翎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782号车间一(南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6699952X7。

法定代表人:张燕。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卡姿兰服装厂、嘉兴市叶枫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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