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31号 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桐柏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郊乡果园村货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昌源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