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47号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3层316、317。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董事长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明,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1164室。
法定代表人:陈顺新。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淘婴坊孕婴童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大成市场二区九楼5号。
经营者:肖坚生。
被告: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37号1幢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淘婴坊孕婴童服饰经营部、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在尚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淘婴坊孕婴童服饰经营部、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