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其林镇其林村东街。
经营者:王本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