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小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市场1楼436号,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市场1楼436号。
经营者:邓小阳,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小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市场1楼43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