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944号原告:夏贤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立原告夏贤信诉被告杨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