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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书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书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刘书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书霞,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TED)与被告刘书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24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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