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滨江烟酒商行,住所地:汉台区XX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10702MA6YRR6Q0L。
经营者:王田起,男,住河南省夏邑县XX乡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3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系被告王田起胞妹。
被告:王娜娜,女,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汉中市汉台区,系被告王田起胞妹。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海桐烟酒商行,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世纪城113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2610702MA6YW1CG3H。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滨江烟酒商行、汉中市汉台区海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实际经营人王娜娜为本案被告,本院当庭予以准许。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滨江烟酒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滨江烟酒商行实际经营者王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海桐烟酒商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