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东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锦绣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9204500N。
法定代表人:袁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霞,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东盛生活广场销售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帅岭,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东盛生活广场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汝州东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18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其与汝州东盛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