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41号 原告:陈凡,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底陈路58号。
经营者:黄雷雷,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凡与被告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凡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