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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与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陈凡与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凡;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41号 原告:陈凡,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底陈路58号。

经营者:黄雷雷,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凡与被告瑞安市鑫亿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凡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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