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5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金茂商店,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双拥南路16-28,店面为“金茂超市”。
经营者:顾洪金。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金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