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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春陶超市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25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春陶超市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沙坪坝区春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永庆街1号1号楼1-1号,工商注册号500106600429540。

经营者:潘春根,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沙坪坝区春陶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庆街1号1号楼一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QMF986。

经营者:陶小玉,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春陶超市、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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