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08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物美超市澳门路加盟店,住所地阜宁县阜城澳门花苑1号楼1、2、3、4号。
经营者:金正明。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物美超市澳门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