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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何建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12号
案件名称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何建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何建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12号 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430室。

法定代表人:林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上虞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丁幼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何建江,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上虞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

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何建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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