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卜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争议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80号之三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80号之三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