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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小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595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小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小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李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595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翠,女,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李家,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李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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