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47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诗杰,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诗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