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4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金钟公路3699号D8-412号。
法定代表人:洪素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能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纽威道奇(天津)阀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