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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斯公司与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范斯公司与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75号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1588SouthCoastDR.CostaMesaCaliforniaUnitedStat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NKHR07。

经营者:张菲菲。

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希色婉美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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