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62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詹亚男、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佳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工业区55号。
法定代表人赵超峰。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拇指鞋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时尚购物中心区五层5024号。
经营者吕菲菲。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佳龙鞋业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拇指鞋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