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782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NW5A8G。
法定代表人:戴银东。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